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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药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0-12-07字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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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用药,发挥我院中医药优势,保证药品供应,方便临床用药,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等,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临床用药作如下规定,望各科室认真执行。
一、一般药品的使用管理
  1、基本原则:临床用药应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行业标准的规定,以病人为中心,本着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用药。
  2、用药品种管理:临床用药要以我院《药品供应目录》为准,新药及剂型、规格变更情况,由药学部及时在《药学通讯》发布。
  3、药品分类管理:按照用药频率分为常用、不常用、偶尔用及一次性用药品种。常用、不常用和偶尔用品种在《药品供应目录》范围之内。
  3.1常用品种为库房、药房必备药品,由库房造计划购买,保证供应。
  3.2不常用品种为药房备药,库房不备药品种,由药房造计划购买,保证供应。
  3.3偶尔用品种为需要时医师通知药房,由药房通知库房购买,购入后药房通知临床医师使用。
  3.4一次性用药品种为《药品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其处理程序为:首先由医师开出处方,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后,交药学部主任审批后执行,购进,药房领取后通知医生使用;如为急需抢救药品由库房立即送至病房,而后再补办手续。
  4、科室抢救备急用药管理:由科主任签字后到病房药房统一领取。病房药房24小时值班,急救用西药可随时领取,故抢救备用药品不宜过多。各科室应定期检查抢救和备用药品的有效期,并于失效期前6个月到药房退换药品。
  5.病房用药的管理
  5.1每天上午(包括节假日、双休日 )为临嘱、长嘱的发药时间(医嘱执行周期为当日中午12:00至次日中午12:00),各病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医嘱输入完毕,以便药房及时备药。
  5.2开具中药配方颗粒、饮片处方,请注明“配方颗粒剂”、“急煎”、“代煎”、“自煎”,以便分类处理;“配方颗粒剂”、“代煎药”实施药房送药制度,“急煎”药由护理人员到药房领取,“自煎” 药由护理人员交待患者到中药房取用。
  6、急诊用药管理:门诊西药房、门诊颗粒剂药房、病房药房实行24小时值班,可以保证急诊用西药、中成药及配方颗粒剂的供应。急诊用中药饮片,建议使用单味配方颗粒剂。
  7、中药饮片用药管理:门诊、住院用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剂均由门诊中药房供应。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宜按君臣佐使顺序,注明“另包”、“先煎”、“后下”等特殊处理标识,开具配方颗粒需要在处方右上角注明“颗粒剂”,以便提醒划价人员,防止因此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代煎药处方应注明。《药品供应目录》收录的品种,需要特殊炮制的也应注明,以便准确划价及药房按“临方炮制”处理。
  8、退药管理:门诊当日发出的,由门诊药房主任审核后签字退药;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由处方医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交到门诊药房;住院病人退药仅限上次医嘱发出药品(拆零药品不得退换)。各药房核对所退药品无误后,方可办理退药手续。中药饮片一经调配概不退换。
二、一般用药的安全性管理
  1、药房及护士站必须按药品相关法律法规保管药品,尤其毒性、麻醉、精神药品。
  2、住院药房协助护理人员管理护士站备用药品,每月查看一次,及时更换近有效期药品。
  3、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临床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应由医师或护士或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交到相应的药房,由药房次日随工作报表上交药学部,由临床药学室汇总上报。
三、协定处方、处置制剂及临方制剂等的管理
  为促进临床科研发展,完成我院建设临床研究型医院的目标,鼓励临床专家使用协定处方、处置制剂及临方制剂。一是为临床科研提供技术支持(如国家中医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规定“申报医院制剂能提供临床使用5年以上证据的可免报制剂药效学、一般药理学实验资料”);二是便于临床专家收集制剂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为新制剂、新药开发及科研申报提供基础。
  一)协定处方的管理
  1、定义:协定处方是指科室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制定、使用的药品处方。协定处方包括中药配方颗粒、儿科颗粒剂、中药饮片,以及科室处置外用非创面的散剂。
  2、申请:临床科室如需使用协定处方,需填写“协定处方申请表”,科室主任签字后交药学部,经药事委员会批准后由配制。
  3、价格确定:由价格办按协定处方中药物组成编制代码及价格。
  4、处方印制及开具:协定处方必须按规定写出全部内容,固定格式印制(处方量为1日用药剂量,科室处置外用非创面的散剂按1人次剂量。),协定处方由临床科室向物资采购办申请印制。开具处方时,除用药剂数、用法用量外,其它内容不得更改;如需要增加药味,需要另开处方。
  5、处方调配:协定处方药物由药房按申请人的月计划配制后发放。

        6、其它事项:因申请人未按计划完成协定处方的使用,造成处方、已经调配的药品损失,由申请人负责。
  二)处置制剂管理
  1、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2010年8月24日)规定。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的制剂,按处置制剂管理。
  2、处置制剂的申请、批准、配制必须按“医院制剂管理办法”。
  3、处置制剂由住院药房发放,计入各科成本,仅限治疗时使用,不得发给病人,按治疗费收取。
  三) 临方制剂管理
  1、按《通知》规定,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称为“临方制剂”。
  2、临方制剂包括散剂、水丸、蜜丸、胶囊,按“制剂操作规程”配制。
  3、使用临方制剂,须在处方中注明需要加工的剂型、用法、用量,交收费室收费后交中药房,由药房办理其它手续。
  4、临方制剂由药房按约定时间发放。
  协定处方、处置制剂及临方制剂申报,请到医院网站药学部网页下载申请表格。
                                     药事管理委员会
                                      2010年12月